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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员等级: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5〕618号

来源:九游会员等级    发布时间:2025-12-16 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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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平南县东华镇东平街西街3号的挂牌为“金德五金电器”的电器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电器店的营业场所内发现入门正对的陈列货架上发现有以下产品:1、1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烟道型),侧面标示有型号:JSD13-A2,执行标准:GB6932-2015 GB20665-2015,生产日期2019年9月等信息,正面标示有CROWN皇冠®等字样信息;2、1台家用燃气热水器,正面有标称“WANJIQLU®”,商标注册人:广东万家乐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证号:59195645,生产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鸿福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SD12-A;3、4台“美派火王”家用燃气炉具,型号:见包装箱铭牌(145铜盖爱玛斯不带磁),执行标准:GB16410-2020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老板卫厨电器厂等信息;4、3台“美派火王”家用燃气炉具,型号:见包装箱铭牌(MP209),执行标准:GB16410-2020;经检查上述7台家用燃气灶具发现,上述产品不符合GB16410-2020  5.3.1.9款 “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设施。”的要求。经检查上述2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未按GB6932-2015 5.2.2.8.1款“自然排气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管、排水三通、室外直管、防倒风排烟罩及固定件等)。应能承受水平和垂直的载荷(在水平和垂直方向施加1.5KN/㎡的载荷)。”所要求应随热水器配备的部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2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及7台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1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无《营业执照》从事五金家电销售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曾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了2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及7台家用燃气灶具,具体产品信息如下:1、1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烟道型),侧面标示有型号:JSD13-A2,执行标准:GB6932-2015 GB20665-2015,生产日期2019年9月等信息,正面标示有CROWN皇冠®等字样信息;2、1台家用燃气热水器,正面有标称“WANJIQLU®”,商标注册人:广东万家乐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证号:59195645,生产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鸿福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SD12-A;3、4台“美派火王”家用燃气炉具,型号:见包装箱铭牌(145铜盖爱玛斯不带磁),执行标准:GB16410-2020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老板卫厨电器厂等信息;4、3台“美派火王”家用燃气炉具,型号:见包装箱铭牌(MP209),执行标准:GB16410-2020。其中1、标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烟道型)(JSD13-A2)”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购进价格是95.00元/台,购进数量1台,进货款95.00元,销售价格为120.00元/台;2、标示“家用燃气热水器(JSD12-A)”的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购进价格是90.00元/台,购进数量1台,进货款90.00元,销售价格为110.00元/台;3、标示“美派火王”(145铜盖爱玛斯不带磁)的单炉头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购进价格28.00元/台,购进数量4台,进货款112.00元,销售价格为35.00元/台;4、标示“美派火王”(MP209)的单炉头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购进价格28.00元/台,购进数量3台,进货款84.00元,销售价格为35.00元/台。上述货值共475.00元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及家用燃气灶具,放于位于平南县东华镇东平街西街3号的挂牌为“金德五金电器”的电器店销售。上述2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未按GB6932-2015 5.2.2.8.1款“自然排气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管、排水三通、室外直管、防倒风排烟罩及固定件等)。应能承受水平和垂直的载荷(在水平和垂直方向施加1.5KN/㎡的载荷)。”的要求配备标准的排烟管;上述7台家用燃气炉具未按GB16410-2020 5.3.1.9款 “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设施。”的要求设有熄火保护设施。上述涉案产品尚未售出,均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在案。当事人经营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及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经营额共475.00元(进货数量乘以销售价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办理取得了《营业执照》,获得了从事五金家电销售活动的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查办当事人涉嫌无《营业执照》从事五金家电销售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案件来源。

      3、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和《曾某某购进、销售家用燃气灶具及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4、《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5〕52号)和《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市监延强〔2025〕6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5、行政执法记录照片33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和提取相关证据的线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电子送达的合法性。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5〕69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一、国家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而本案当事人曾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五金家电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针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初次实施违法经营活动,经营时间比较短,并于2025年10月11日办理取得了《营业执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针对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五金家电销售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详见:《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没收财物清单》);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75.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将罚(没)款缴至贵港市平南县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