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法普法】行道树≠广告位,随意在树上粘贴、悬挂广告将会遭到处分
行道树是城市美化的“窗口”,具有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效果,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个人便当,随意内行道树上粘贴广告、悬挂横幅,不只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安全危险危险,一经发现将会遭到行政处分。
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令》方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大街地上及树木上涂写、描写,不得私行粘贴公告、布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柳州市城市美化法令》第三十二条:制止下列危害城市美化以及美化设备的行为:(二)在树上粘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在绿篱上暴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答:依据《柳州市城市美化法令》第四十二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第三十二条规则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损害、期限改正、形成丢失的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依照以下规则处以罚款:(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则行为之一的,给予正告或许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而,私自内行道树上粘贴、悬挂广告,可由城管法律部分对违法相对人依照《柳州市城市美化法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则进行处分。